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訴訟代理人 黃益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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