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號原 告 余霖 包惍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被 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千瑜被 告 楊月華 賴嚮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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