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黃嘉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 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並經法 務部於108 年1 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5910 號函核准 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9 年2 月3 日等情,有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 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