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193號
TNDM,107,單聲沒,193,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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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再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偵
字第3219號、107 年度聲沒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 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刑法第40條 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219號被告林再益賭博 案件,經查被告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扣案之如附 表所示電動賭博機具、被告所有計分卡、會員名冊,為當場 查獲之賭具,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爰依前揭說明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 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 項、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0條第 2項、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 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然該項所指「 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 ,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 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簽注單僅是紀錄賭客簽賭號 碼之單據,為留存紀錄之紙張,並非賭博決定勝負之工具, 只能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之(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 提案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為同法第38條之特



別規定,只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擺 設電動賭博機賭博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擺設人每日開 機營業時起,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其對賭之狀態 ,就擺設人而言,每日一旦開機營業,即認應已開始賭博行 為,是既係營業時為警查獲,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 ,查扣之賭博性電玩機具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沒收之。
三、經查:
㈠被告林再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 更名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 第321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該緩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賭博性電玩機具,應屬上述刑 法第266 條第2 項之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該條項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會員名冊及計分卡,並非被告 或賭客持以對賭之器具,應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且亦不屬 在賭檯上或籌碼兌換處之財物,故聲請意旨認上開扣案物品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上開扣 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106年度偵字第3219號卷第 100頁反面),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 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 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1至16為賭博性電玩機具) │數量 │
├──┼────────────────┼───┤
│1 │獵魚高手6 人座(含IC版2 塊)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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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賓果彩虹6 人座(IC版6 塊) │1台 │




├──┼────────────────┼───┤
│3 │賽馬雙人座(IC版2 塊) │1台 │
├──┼────────────────┼───┤
│4 │齊天大聖(含IC版1 塊) │1台 │
├──┼────────────────┼───┤
│5 │聚寶迎財(含IC版1 塊)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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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封神傳(含IC版1 塊)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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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eanstalk 水果盤(含IC版1 塊) │1台 │
├──┼────────────────┼───┤
│8 │Stone II水果盤(含IC版1 塊)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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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滸天下(含IC版2塊)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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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魚躍龍門(含IC版1塊) │1台 │
├──┼────────────────┼───┤
│11 │97水果盤(含IC版20塊) │20台 │
├──┼────────────────┼───┤
│12 │HUGA野蠻(含IC版10塊) │10台 │
├──┼────────────────┼───┤
│13 │斯洛拉霸(含IC版38塊) │3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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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七彩龍珠(含IC版3塊) │3台 │
├──┼────────────────┼───┤
│15 │幸運鬥地主(含IC版2塊)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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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星鑽迷13(含IC版4塊) │4台 │
├──┼────────────────┼───┤
│17 │會員名冊 │1本 │
├──┼────────────────┼───┤
│18 │林再益所有之計分卡 │231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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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