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18號
TPDV,108,家聲,18,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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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曹存勤 
代 理 人 謝文欽律師
      張倪羚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輔宣字第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曹存勤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曹安適 之子,曹安適前經本院以99年度輔宣字第1 號裁定為受輔助 宣告之人,為此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閱卷聲請狀、身分 證、本院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輔宣字第1 號 民事卷宗,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 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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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