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森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詹任斡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相對人和森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需載明公司原名稱為台一線創意行
銷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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