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4號
TPDV,108,司促,624,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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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雅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主張遲延利息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是否包括於本
  金中?。
二、陳明本件是否有違約金請求?若有,請求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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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