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雅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所主張遲延利息新臺幣貳佰捌拾壹元,是否包括於本 金中?。二、陳明本件是否有違約金請求?若有,請求內容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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