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7號
TPDV,108,司促,537,201901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