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51號
TPDV,108,司促,451,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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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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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