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子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