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國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元,及㈠其中
新臺幣陸萬參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七計算之利息,㈡
其中新臺幣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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