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連彪
陳素珍
一、債務人張連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壹仟
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連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素珍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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