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8號
TPDV,108,司促,24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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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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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