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號
TPDV,108,司促,21,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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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幸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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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