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偉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偉珉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4060元│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羅偉珉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2077 │ │2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一)債務人羅偉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25日止累計46,705元正未給付,其
中46,137元為消費款;568元為循環利息(2018/11/26~2018/
12/25)。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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