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5萬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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