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394號
TPDV,107,司繼,2394,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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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契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契名之債權人,惟 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 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契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103年7月30日死亡)前經本院以10 3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裁定選任李德正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 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1716號案卷核 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契名之遺產 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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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