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706號
TPDV,107,司拍,706,20190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佳渝 
相 對 人 林喬龍 
○○○○        0號4樓
相 對 人 林子成 
      林萃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 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5月2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林喬龍對聲請 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89年5月18日起至119年 5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林喬龍於9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 ,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 。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尚欠之本金361萬6,990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貸款契約 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還款明細、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證 。且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林喬龍亦具狀陳稱本件 債權金額正確,請准辦理還款協商及暫緩拍賣程序云云,相 對人林子成林萃芬則迄未為陳述,惟聲請人於取得本件執 行名義後仍得再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暫緩拍賣事宜。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