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21號
TPDV,107,司促,20121,2019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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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壽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建宇潘建勳潘錫廉發支付命令事
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二0一二一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債務人積欠聲請人管理費,聲 請人依相對人聯絡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債務人已收受未退件 ,故提出聲明異議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郵件簽收 本影本,債務人已收受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故聲請人聲 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 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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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