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車參聖
即 告訴人
代 理 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王怡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
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上聲議字第7677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續
二字第1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現地方法 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等均已更名為地方檢察署、高等 檢察署,然此法條未隨之修正)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 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 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 、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車參聖(下逕稱其名)以:被告王怡潔 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間,至車參聖開設在臺北市○○區○○ ○路○段○○號六樓之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下稱本案診所 )進行雙眼皮與抽眼脂手術(下稱本案手術),惟因被告術 後之左眼恢復情況不佳等因素,而與車參聖衍生醫療糾紛( 下稱本案醫療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於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七分五十七秒,以批踢踢實業坊(即 PTT,下逕稱PTT)帳號「guesttt111」登 錄PTT網站,並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公開瀏覽之Goss iping版,發表標題為「〔爆掛〕PTT站方要跟「訟 棍」車參聖診所開庭開戰」,內容為「最近又有一堆訟棍亂 告人的消息,讓肥魯宅想起之前的夢,我夢到『訟棍』車參 聖診所告了PTT站方,在程序卡關就告輸了,但訟棍後來 抗告成功,所以,PTT站方要跟訟棍再戰啦,這次我覺得 很有機會訟棍會被『法院認證啦』……所以覺得訟棍車參聖 抗告成功……這種訟棍車參聖診所免費用PTT不實廣告, 賺黑心錢……」之不實文章(下稱本案文章),藉此指摘、
辱罵車參聖,足以毀損車參聖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 重誹謗等罪嫌。而於一百零四年十二年一日具狀向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提出告訴(案號:一百零四 年度他字第一一八九四號,而車參聖與被告因本案醫療糾紛 產生許多訴訟,車參聖先後對被告提出許多妨害名譽告訴, 本件聲請交付審判審理範圍係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 四時四十七分五十七秒之本案文章,即北檢一百零五年度偵 續字第二一四號,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二○七 三四、二○七三五號附表一編號十一之部分)。然為北檢檢 察官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而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十 三日以前揭字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檢察長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 日以一百零五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二九五、九二九六號命令發 回續行偵查,北檢分一百零五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二七號,但 北檢檢察官仍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 而於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文章為一 百零五年度偵續一字第一二七號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一編號 六部分),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議,又獲高檢檢察長以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度上聲議字第九三四八號 命令發回續查,北檢再分一百零七年度偵續二字第一號處理 ,並又認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告訴意旨所指犯行,而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於一百零七年八月 九日以一百零七年度偵續二字第一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 猶不服,提起再議,遭高檢檢察長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以一百零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七六七七號駁回再議。車參聖於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於法定期間內 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節,有前述 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復據本院調閱該等 卷宗屬實。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車參聖於再議聲請狀中要求北檢及高檢確認及調查被告於地 檢署偵查庭中自白之錄音檔,因被告當時因一時情緒激動而 說溜嘴承認是其所為。而高檢處分書中並未對此作任何相關 說明,是以調查並未完備。
㈡車參聖訴稱被告以「賺黑心錢」形容伊,是以文字侮辱謾罵 輕蔑伊人格。這一點高檢僅輕輕帶過,只抽象說明刑法第三 百零九條要件,卻未進一步具體說明為何被告沒有觸犯該條 文。
㈢車參聖告訴被告所稱「免費使用PTT廣告,賺黑心錢」等 文字,已該當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但北檢不起 訴處分書或高檢之回函中,都完全未對此作任何說明及評論 ,視而不見。
㈣高檢一直圍繞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及豁免刑法第三百十條 之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之免責條款,且試圖以公共利益的保護 傘來合理化被告行為。然而高檢所提之論述實違反三段論之 基本邏輯。高檢提及「診所之醫療方式及醫療品質,涉及一 般人就醫權利,與公共利益有關」;「對於診所之批評,應 屬可公評之事項」。然而其適用情況應為:若被告於網路上 以文字說「車參聖醫療不當,醫療手術方式及醫療手術品質 不佳」,則其文字確與「公共利益」有關。然「免費使用P TT廣告」這段文字根本無涉於高檢所言之醫療方式及醫療 品質,也當然無涉於一般人就醫權利。所以高檢認被告所貼 「免費使用PTT廣告,賺黑心錢」之文字與「公共利益」 有關,顯有邏輯上謬誤。
㈤高檢認為被告說車參聖「免費使用PTT廣告,賺黑心錢」 「非憑空杜撰」亦有可議。高檢處分書中所言「檢察官認定 被告主觀上認為告訴人指示其員工劉姓護理師佯裝部落客, 在網路上開設戰勝黑眼圈之臉書上粉絲頁,宣傳渠等在車參 聖整形外科手術成功之效果,亦屬違法行為與欺騙之惡劣行 銷手法,尚不因在臉書或PTT上PO文而有異」,此論點 是違反邏輯的。蓋:⒈這個年代幾乎人人皆有臉書,說劉姓 員工成立粉絲頁與車參聖至其臉書按讚,此一事實與是否車 參聖指示劉姓護理師成立粉絲頁宣傳手術成功此一假設性情 境之間,沒有必然之關聯。⒉劉姓護理師確實在車參聖診所 手術,且照片亦為真實,何來惡意欺騙?⒊沒有法律規定或 社會通念,臉書使用者須表明自己職業與工作地點之義務, 所以無涉於被告所言之惡意欺騙與惡意行銷。⒋被告是九十 八年於麥因茲診所接受車參聖手術,之後再於一百年至車參 聖診所作保固之手術,劉姓員工是在被告手術之後才做手術 ,故被告並非因看了劉姓護理師臉書而來手術的,因此被告 所言並不成立。被告憑空說車參聖「利用PTT廣告」,但 劉姓護理師是用臉書而非PTT,劉姓護理師亦未在PTT 發文提及自己手術成功之事。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高 檢所言「尚不因在臉書或PTT上PO文而有異」,實有違 誤。
㈥高檢處分書認為「被告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項表達意 見或作評論,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即可推論為善意發表言論」。但被告曾向「三立電台」檢舉
,由「三立電台」人員冒充客人打電話至車參聖診所,以設 計過的提問剪接錄製錄音帶後,並再以他人名義持該錄音帶 向檢方惡意檢舉車參聖「為招攬業務,主動向病人要求開立 倒插不實證明,向保險公司詐保」。此案檢方起訴,本院審 理後,於一百零七年判決車參聖無罪,足見被告本案之PO 文行為並非善意。
㈦在網路、媒體上違法刊登廣告,並不等同「詐欺」,或「賺 黑心錢」;是否「詐欺」,或「賺黑心錢」,須依個案判斷 之。又所謂「黑心」之詞義,依辭海之解釋為「心腸狠毒」 ,故「賺黑心錢」顯指稱車參聖「心腸狠毒賺錢」。先不論 並無證據證明車參聖「詐欺」,或「賺黑心錢」;且車參聖 從頭至尾沒收過被告任何一分錢。不僅手術沒收過錢,之後 和解協議書簽訂後,車參聖也給予被告和解金,何來「心腸 狠毒賺錢」?縱被告主觀上係認為車參聖指示其員工劉姓護 理師佯裝成部落客,在網路開設「終於戰勝黑眼圈」臉書粉 絲頁,宣傳渠等在車參聖診所手術成功之效果,係屬違法行 為與欺騙的惡劣行銷手法,但不等同車參聖對被告或他人涉 有「詐欺」,或「賺黑心錢」。而被告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 研究所畢業,且據其所述,家族中亦有人任職於檢察署;更 應謹言慎行,在網路上PO「這種訟棍車參聖診所免費用P TT不實廣告,賺黑心錢」等文之前,自應詳細查證是否車 參聖涉有對他人「詐欺」,或「賺黑心錢」之事實,惟卻未 查證,主觀上「應無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 ,甚至「應有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被告因與 車參聖之醫療糾紛,多次在網路上PO文損害伊人格,雖未 受刑罰處罰,但已受多次民事判決認屬侵權行為,需刪除網 路上所PO文全文,被告又恣意告發車參聖詐欺、偽造文書 ,可見其PO文實因與告訴人有醫療糾紛,而恣意所為,顯 有「實質惡意」。
㈧不起訴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書認車參聖無法證明被告以「 guesttt111」之帳號,在PTT上PO「這種訟 棍車參聖診所免費用PTT不實廣告,賺黑心錢」之文…… 云云。惟被告除以自己所申請之帳號「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PO文外,在北檢一百零五年度 偵續字第二一四號、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二○ 七三四、二○七三五號不起訴處分書第一頁第一、㈠段已載 :被告王怡潔利用吳俊廷所有在PTT之「Ck80112 4」帳號PO上上開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之文,而被 告亦不否認。故縱「guesttt111」帳號非被告所 申請,該文亦係被告利用他人帳號所PO,足證被告曾利用
他人帳號貼文,是被告以「guesttt111」之帳號 ,在PTT上PO「這種訟棍車參聖診所免費用PTT不實 廣告,賺黑心錢」之文應無疑義。
四、車參聖認被告該當刑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等以如前述。是以 ,若非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實體上之再議有無理 由判斷之範圍,自不得聲請交付審判。車參聖告訴被告犯刑 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部分,並未經北檢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故車參聖聲請再議時,經高檢檢察長以一百零七 年十月二十九日檢紀餘一○七上聲議七六七七字第一○七○ ○○一二○三號函請北檢就此漏未偵結之部分另行處理等節 ,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高檢一百零七年度上聲議字第七六 七七號卷第三一頁參照)。足見此部分非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或檢察總長為實體上之再議有無理由判斷之範圍,依法不得 聲請交付審判,是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
五、車參聖告訴被告張貼本案文章部分: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 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證據力之強弱, 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故判斷證據力如不違背一般經 驗之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臺上 字第一三○○號、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五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上開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判斷職權,於偵查中由檢察官 行之)。
㈡對於被告如何無此部分之犯罪嫌疑,業經北檢檢察官與高檢 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論述綦詳。姑不論 檢方對於本案文章客觀上是否憑空杜撰、與公共利益有無關 連、是否可受公評之事項等之判斷如何。本案最重要之點, 即在並無證據證明本案文章係被告所張貼。除被告堅詞否認 本案帳號為伊申請使用,及經偵查檢察官函請PTT提供本 案帳號申登人資料,據覆:因PTT之帳號審核為電子系統 審核,其註冊資料之真偽難以認定,故PTT並無提供本案 帳號申登人資料等節,有PTT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一 ○五)批法孝字第○○○○七三號函(北檢一百零四年度他 字第三八○四號卷㈡第四五頁參照)可參外。本院勘驗被告 於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接受檢察官偵訊之光碟,其應答內
容如下:
問:來給你看一下歐,他現在告你的部分就只剩下、這個案 子我們現在處理的部分就是這個編號六那邊,他現在告 你最後面那一段說你在那邊寫他免費用PTT不實廣告 賺黑心錢這段,涉嫌妨害名譽。
答:這段當時候在原不起訴處分書不是他有去函詢PTT嗎 ?PTT不是回覆沒有查到這個人嗎?阿為什麼出來會 是……
問:因為他說不起訴處分沒有寫到這段阿,這個不起訴完全 沒有交代到這部分有沒有構成。
答:好,那我就先說,請去函跟批踢踢查清楚說有沒有這個 人。
問:什麼哪個人?
答:就「guesttt111」是不是我本人。 問:恩恩,是不是你。
答:對,請先去函問有沒有這個人。
問:你說之前有查過是嗎?
答:之前已經查過拉,之前查過,可以翻之前…… 問:我們這邊沒有,我們那邊沒有。
答:之前在那個第一次的……因為他本來在台南,後來又 跑來台北,在台北那次不起訴處分他去查PTT,而 PTT跟他說查無此人,那……
問:阿現在查無此人,你有PO這個文章嗎?那不是你PO 的嗎?
答:不是我PO的,請去查看有沒有別人。
問:不是,我現在問這是不是你PO的。
答:這不是我PO的,我不會、要去查看……
問:不是不是不是,我現在就直接問你,這個是不是你PO 的,你可以說不是,也可以說是,這是兩回事嘛,因為 我當然可以先問你我也可以發函PTT阿,因為我們證 據方法有很多阿,你本身就是一個我調查的對象阿,因 為他現在說是你PO的嗎,我現在就問你,是不是你P O的,你可以說不是阿,你也可以說是阿,阿然後,又 怎麼樣,我PO的又怎麼樣,我認為不一定構成妨害名 譽阿。
答:我了解。
問:所以我先跟你確認是不是你PO的,你叫我去函我當然 知道可以去函阿,如你所說可能之前就問過了,之前問 過可能還是沒有釐清這個問題,所以我先跟你確認你現 在有沒有否認這個不是你PO的。
答:了解,好,這個不是我PO的。
問:好不是你PO的。
答:但我還要補充,就算是我PO的,我也有證據證明這的 確是不實廣告。
問:喔喔喔好。
問:那賺黑心錢這一段勒?
答:跟不實廣告所連結阿,不實廣告你既然是隱瞞真實資訊 ,然後欺騙消費者,那就像我們說黑心食品一樣,隱藏 了真相、隱藏了真實的資訊。
問:所以因此賺的錢就是黑心錢,你的意思是這樣? 答:對。
問:阿你那個還我好了,要不然你先、等一下你順便看一下 ,為什麼我會問你這個問題勒,原來的不起訴處分書前 面第三段還是第幾段,通常我們會先寫說被告對這個案 子有沒有什麼辯稱嘛,他前面是寫說你沒有否認這些都 是你PO的阿,所以現在你又跟我說這個不是你PO的 ,所以我覺得要先跟你確認拉。
答:了解。
問:嘿阿,你翻一下那個原不起訴處分書,這個……告訴你 第幾頁,第三頁,你看一下前面有第三頁上面有一個大 段的三,檢察官就寫訊據你堅決否認有這個犯行嘛,辯 稱:什麼什麼什麼,你就寫說,尹會在如附表一所示文 章稱他為訟棍,主要是尹到車……等等的,你有看到嗎 ?
答:恩。
問:所以從這個檢察官、原來的檢察官那邊這樣的寫法看起 來,你之前是從來沒有否認過那個不是你PO的拉。 答:沒有餒,你說附表……
問:附表一阿,附表一不就全部了阿,附表一不就寫一到七 了嗎?因為訟棍這個字在附表編號六裡面也出現阿。 答:因為、他、如附表一所示文章所稱,主要是…… 問:阿因為訟、沒有,我跟你講這個案子……
答:這應該指的是第五個,編號五那個作者伍子胥的那張, 因為我那篇文章有提到訟棍,那指的應該是那篇。 問:什麼什麼等一下,什麼伍子胥,附表一喔,附表一編號 幾?編號五。
答:編號五。
問:編號五是trash1109欸。
答:沒有,他作者是……
問:melrosejin那個伍子胥,阿那篇是你PO的
?
答:對,指的應該是這篇吧?
問:我不知道,我才再跟你確認阿,我是原來看、原來看是 覺得並沒有否認阿,所以你現在要否認吧?是吧?編號 六這個不是你PO的是吧?
答:對。
問:那其他都不是你PO的?你只承認編號五是你,那編號 一……
答:其他的、其他的已經都確定了阿……
問:對阿對阿對阿都確定沒錯,所以我要跟你確定你原來的 講法,因為檢察官的講法就是說你附表一你都承認是你 PO的阿,只要有寫到訟棍的都是你阿,雖然發回我還 是要確定你現在的講法是什麼阿,因為講法變來變去, 可信度就會降低嘛,這是人之常情嘛,所以我要跟你確 定阿。
問:所以你現在的說法,你只有承認編號五這個是你PO的 ,那其他一二三四六七都不是你PO的?
答:沒有沒有,只有編號六不是。
問:那其他都你PO的?
答:對。
問:其他編號……我跟你確定喔,其他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 頓點七我承認都是我PO的……
問:所以那個trash1109那個是你的帳號暱稱? 答:對
問:那frashfrash也是?那個編號二frash frash,那個也是嗎?
律師:trashtrash,t-r-a-s-h。 問:不是阿,不是frash嗎?是trash還是…… 律師:trash,t- r- a- s- h,那不是f。 問:所以那個是檢察官打錯了是吧?
律師:對,打錯了,trash才對。
問:你原來的帳號是trashtrash是吧? 答:恩對。
問:好。
問:那先這樣了,那告訴人跟告代這邊那有沒有證據證明g uesttt111這個帳號是被告用的?
律師:我們回去再具狀。
答:好。
亦無所謂被告脫口而出「我那時候PO」文之事實,車參聖 所言,恐屬誤聽錯記。既然本案帳號申登人與實際使用人不
明,縱使被告於另案中曾使用他人PTT帳號刊登文章,也 不能因此遽謂本案帳號是被告申請使用、本案文章就是被告 所張貼。是北檢檢察官及高檢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 駁回再議之聲請,洵屬適法,車參聖此部分之聲請交付審判 ,為無理由。
六、綜上,車參聖本件聲請,就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 信用罪部分,未經高檢檢察長為有無理由之論斷,自不屬於 「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而得聲請交付審判之情形,此部分聲 請人之聲請不合法。另就被告涉嫌張貼本案文章部分,則因 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對於如何斷定無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前開犯行乙節,調查已臻明確且均 詳述理由,對照卷內資料,核無不合,故此部分交付審判之 聲請為無理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于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