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劉慕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政宇發支付命令
(107 年度司促字第2981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