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2號
TCDV,108,補,22,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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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呂玉華 
原   告 江朗安 
原   告 柳焰宏 


 
一、上列原告3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呂玉華江朗安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20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原告柳焰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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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