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呂玉華
原 告 江朗安
原 告 柳焰宏
一、上列原告3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呂玉華、江朗安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20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原告柳焰宏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