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號
TCDV,108,補,15,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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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被   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29814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萬元,應徵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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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