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1號
TCDV,108,補,141,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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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告兼劉進加之繼承人
      劉蕙瓊 


被告兼劉進加之繼承人
      劉火磊 
被告即劉進加之繼承人
      羅月寅 
      劉張阿幼
      劉俊顯 
      劉春櫻 
      劉秀蘭 
      劉美玲 
      劉曾秀春
      劉高誠 
      劉阿文 
      劉文祥 
      劉建平 
      劉建昌 
      林劉綢 
      曾浚恆 
      曾鈺雯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曾淑玲 

      丁心柔 
      徐木水 
      徐秉謙 
      徐木蘭 
      徐秀鳳 
      劉四快 
      劉文光 
      劉文玲 
      劉文惠 
      劉淑美 
      劉源哲 

      劉君怡 
      陳富全 

      陳泉欽 
      陳泉州 
      陳彩雲 
      劉秀琴 
      詹劉玉蘭
      劉双蓮 
      劉恒盛 
      鄭湘玲 

      劉昱龍 
      劉百合 
      劉玟如 
      劉杏琴 
      劉賢德 
      劉宇峰 
      劉嘉雯 
      張洲偉 
      張淑媚 
      張淑雯 
      王劉秋菊
      張桂娥 
      黃秋英 
      黃孟華 
      黃鎮寬 
      巴素真 


      張浩瀚 


      張浩哲 

      張郡毓 


      李青山 
      李青錢 
      李青田 
      李月蘭 

      李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火磊等6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4024.28平方公
尺,原告應有部分原為2分之1,加上繼承被繼承人劉進加就系爭
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之應繼分98分之1即為588分之1,故原告就
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共計為588分之295,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
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7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343萬2273元(計算式:4024.28×1700×295/588=
34322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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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