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閱戶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號
TCDV,108,聲,7,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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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馨今 



相 對 人 蔣傳臺  (真實年籍、住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調閱戶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和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由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2年間向相對人購買亞太商 業銀行股票,經相對人背書轉讓,聲請人當時疏不知尚需相 對人會同至銀行辦理轉記程序聲請人才可處分此股票,聲請 人僅知相對人當時戶籍為台中因多年來聯繫,不知現居何處 。查:元太商業銀行於91年與復華商業銀行合併成為復華商 業銀行子公司,又,96年9月復華商業銀行更名為元大銀行 ,而元大銀行保有當時股東名冊當年亞太商業銀行股東名冊 及相關資料為請求相對人出面會同聲請人將聲請人持有相對 人已背書之股票辦理登記並存入集保、敬請鈞院准予聲請人 調閱抄錄相對人存於元大商業銀行及戶政機關之身分證字號 及戶籍資料以利催告相對人出面會同辦理登記云云。二、按「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 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 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 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 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 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 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 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 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戶籍法第5條之1、第65條、第2條分別 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欲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 ,自應向戶政主管機關依相關定辦理,本院非權責機關自無 從准許。另聲請人欲向元大商業銀行抄錄相對人存於元大商 業銀行之個人資料,因個人資料持有人為元大商業銀行,亦



應向元大商業銀行聲請為之,本院非個人資料持有人,且無 權任意命元大商業銀行交付他人之個人資料,聲請人之聲請 亦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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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