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56號
TCDV,108,司票,156,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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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麗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惠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楊惠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查報相對人楊惠益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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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