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林麗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惠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楊惠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 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二、查報相對人楊惠益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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