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俊德即呂佳蓉之繼承人、呂佳純即呂
佳蓉之繼承人、呂潔貞即呂佳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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