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7號
TCDV,108,司促,647,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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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俊德即呂佳蓉之繼承人呂佳純即呂
佳蓉之繼承人、呂潔貞即呂佳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㈡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抛棄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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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