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4號
債 權 人 達麗晶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嘉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黃嘉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確認債務人是否住於新北市,若
是,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非本院管轄,債權
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
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