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鵬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岡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不動產租賃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9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9,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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