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消債補字第223號
聲請人( 莊月鳳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江楷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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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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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
│ 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至107年10月)之收入數額:例│
│ 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至107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 │
│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
│ 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
│ 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㈥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
│ 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㈦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㈧聲請人配偶張建豐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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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
│ 金融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
│ 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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