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事聲字,107年度,6號
TCDV,107,家事聲,6,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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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事聲字第6號
異 議 人 林慶春 

相 對 人 蔡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民國107年9月12日107年度司家聲字第12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 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 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前 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兩造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簽訂給付扶 養費約定書,其中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案件之裁判 費即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2,180元已結清,是本件 訴訟費用之債權當已權利消滅無疑,相對人自不得再請求給 付訴訟費用,爰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三、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判決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3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1 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107年5月9日具 狀請求確定上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事件之第一審裁 判費80,200元,應由異議人負擔十分之九即72,180元。惟嗣 兩造已於107年7月6日簽訂給付扶養費約定書,其中第二條 業約明就上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事件應由異議人負 擔之裁判費為72,180元,異議人並已開立支票予相對人結清 該筆款項等情,業據異議人提出給付扶養費約定書、相對人 簽收同額支票影本為證,是相對人就兩造已確認並結清之同 一款項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 許,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駁 回相對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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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