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75號
TCDM,108,聲,75,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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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展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劉嘉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展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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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