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坤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坤錫於民國107 年8月31日晚上6時40 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因不滿門前路旁 之三角錐妨礙其通行,懷疑是隔壁鄰居告訴人王錦瓶所為, 竟基於毀損之故意,隨手抄起該三角錐及拖把、木棍等物, 朝隔壁告訴人住處門前丟擲以洩忿,並將告訴人門前種植之 盆栽破壞,及折斷告訴人種植在該處之雞蛋花,致令不堪使 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坤錫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刑事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