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月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仁段1124地號土地及其上3355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帳務明細)。
三、相對人陳月枝、債務人許銘碩、蔡淑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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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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