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36號
CTDV,108,司促,636,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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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羅海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
  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為聲明承受訴訟及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000
   0000000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
   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爰相對人羅海瑗羅美華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
   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0,000元整,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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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