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號
CTDV,108,司促,317,201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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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熊大慶 
債 務 人 蔡蕥鍹


債 務 人 蔡卉蕎


債 務 人 蔡媛亦 

債 務 人 蔡承霖


 
一、債務人蔡蕥鍹( 原名: 蔡孆儀) 、蔡卉蕎( 原名: 蔡宜臻)
  應於繼承第三人陳品竹(原告:陳玉珠)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蔡媛亦蔡承霖( 原名: 蔡文川)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甲方
  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如因…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乙方轉列催收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放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
  算……,則債權人請逾主文所示違約金,與上開約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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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 年息 │ 期間(民國) │年利率│
├─┼─────┼─────────┼───┼─────────┼───┤
│1 │294,145元 │106 年10月1 日起至│1.15﹪│106 年11月1 日起至│0.115 │
│ │ │107 年3 月31日止 │ │107 年3 月31日止 │﹪ │
│ │ ├─────────┼───┼─────────┼───┤
│ │ │107 年4 月1 日起至│2.15﹪│107 年4 月1 日起至│0.215 │
│ │ │清償日止 │ │107 年4月30日止 │﹪ │
│ │ │ │ ├─────────┼───┤
│ │ │ │ │107年5月1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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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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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