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號
CTDV,108,司促,317,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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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熊大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蕥鍹( 原名: 蔡孆儀) 、蔡卉蕎( 原名:
蔡宜臻) 、蔡媛亦蔡承霖( 原名: 蔡文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違約金與契約不符(106 年11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
,未滿六個月,則自107 年4 月1 日起以約定利息即2.15﹪百分
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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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