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熊大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蕥鍹( 原名: 蔡孆儀) 、蔡卉蕎( 原名:
蔡宜臻) 、蔡媛亦、蔡承霖( 原名: 蔡文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違約金與契約不符(106 年11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
,未滿六個月,則自107 年4 月1 日起以約定利息即2.15﹪百分
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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