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岡山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9月15日經授中
字第09735140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
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
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列其為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五、請提出所有權人田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六、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
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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