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55號
CTDV,105,訴,1855,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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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志章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55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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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