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戴志章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55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