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COREY DAVID ESTRELLA(美國籍)
選任辯護人 蔡律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COREY DAVID ESTRELLA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對伊為限制出境處分在案 ,惟伊自民國104 年7 月份迄今未曾返還美國加州探望家人 ,且伊外婆已於106 年4 月3 日過世,無緣見伊最後一面, 伊冀返回美國為其掃墓,且伊母親業對伊思念甚深。又本案 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已進行完畢,且檢察官、伊及辯護人亦均 無證據聲請調查,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或准許伊出 境14日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1 項第1 款具保處分之範圍,無非為輔助具保、責 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 院79年度台抗字第476 號、88年度台抗字第166 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限制出境、出海為強制處分之一種,目的係為保 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 與否,自應以審判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受影響為判斷之依據 。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罪 嫌,經本院於106 年5 月23日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各該 犯罪事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足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其所涉犯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 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認其有逃亡之虞,爰裁定以新臺幣3 萬 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在案。又本院尚有審理程 序待進行,倘此時准許對聲請人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 分,聲請人仍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 高度可能,基於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 及聲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 必要。是本件聲請尚難允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