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雲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23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雲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雲凱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823 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具狀 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 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 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