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9號
SCDA,108,交,9,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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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號
原   告 蘇淯賢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8年1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
臺幣三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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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