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號
SCDV,108,補,13,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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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新娘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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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娘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