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新娘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