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林振聲
債 務 人 范振軍
債 務 人 范源淞
債 務 人 張雲珠
一、債務人范振軍、范源淞、張雲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貳萬陸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范振軍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
債務人范源淞、張雲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共計新臺幣30萬1,395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44期。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范振軍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6,48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范源淞
、張雲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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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范振軍、范│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26482│源淞、張雲│9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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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振軍、范│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6482│源淞、張雲│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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