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曾韋嘉
曾韋儒
藍麗美
葉少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 告 吳銘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73號都市計劃行 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 於民國106年7月12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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