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伯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伯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簡伯晴因租屋糾紛對李文智不滿,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 於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號5 樓居所,以其所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線上網,登入「雲中訣」線上遊 戲、「S4青山暮雨」伺服器、暱稱「勾悟空」之帳號,且以 該帳號透過遊戲中之公共平台即「世界」頻道,發表「風花 的孤星淚【即李文智使用之暱稱】,孤星潔,最好出來講清 楚,你們在繼續多【應為躲】」、「…你真的他媽的保佑不 要給我的人抓到,錢到時候我一定不要,要你們的雙手腳留 下來」、「…可以問你哥我帶多少人去你家要放砲」、「不 要讓我神經出線我就抓你小孩填坑,真不要逼我」等內容之 訊息,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李文智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文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理由:
訊據被告簡伯晴固坦承有發表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訊息內容 予李文智,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我 沒有真的要這樣做,只是嚇嚇李文智云云。經查:(一)被告於107 年2 月8 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鎮 區○○路000 巷00號5 樓居所,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連線上網,登入「雲中訣」線上遊戲、「S4 青山暮雨」伺服器、暱稱「勾悟空」之帳號,且以該帳號 透過遊戲中之公共平台即「世界」頻道,發表如犯罪事實 欄所示之訊息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 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3874號卷【下稱偵卷】第4 頁至第 5 頁、第25頁至第26頁),核與證人李文智於警詢時之指 訴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 頁至第9 頁),並有前揭現
上遊戲網頁畫面翻拍照片10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4頁至 第18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 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 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因 此祇須行為人客觀上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等事項通知他人,而該通知事項,依其所通知之方法、 態樣、內容,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確足以使受 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常生活之安 全感,即應成立本罪,恐嚇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果有加 害之意思,亦不須確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觀諸被告發表「 風花的孤星淚【即李文智使用之暱稱】,孤星潔,最好出 來講清楚,你們在繼續多【應為躲】」、「…你真的他媽 的保佑不要給我的人抓到,錢到時候我一定不要,要你們 的雙手腳留下來」、「…可以問你哥我帶多少人去你家要 放砲」、「不要讓我神經出線我就抓你小孩填坑,真不要 逼我」等內容之訊息,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對證 人李文智為惡害通知,衡以社會一般觀念加以客觀判斷, 確足以使受到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致危及其在社會日 常生活之安全感,且被告對此客觀事實亦有所認識,其主 觀上確有恐嚇之犯意甚明,是被告所辯乃屬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租屋糾紛,率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 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亦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原諒,殊值譴責,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