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14號
PCDV,107,家救,414,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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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許亞培 

非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曾甜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減輕 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家境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是 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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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