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20號
PCDV,107,司執消債清,20,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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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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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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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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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鄭雲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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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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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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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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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於本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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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中分配予如附表二所列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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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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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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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15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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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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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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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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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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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開始清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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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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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有本院107年4月1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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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其於開始清算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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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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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90,131元,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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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107年5月4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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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之保單解約金即90,131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經核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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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故關於債務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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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解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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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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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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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年10月3日函知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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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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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5
  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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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7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8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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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
01富邦人壽保險契約90131元 10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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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5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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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