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鄭治武
債 務 人 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周麗香
債 務 人 和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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