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7038號
PCDV,107,司促,37038,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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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03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鄭治武 
債 務 人 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周麗香
債 務 人 和揚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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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揚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