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炳林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陳儷文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藝方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郡雄之遺產範圍內,以陳郡雄所
繼承被繼承人陳炳和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