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970號
PCDV,107,司促,34970,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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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9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炳林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陳儷文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藝方即陳郡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郡雄之遺產範圍內,以陳郡雄所
  繼承被繼承人陳炳和之遺產範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貳拾叁萬捌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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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