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4638號
PCDV,107,司促,34638,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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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陳錫銓即好傳家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友瑜 

債 務 人 李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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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