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63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債 務 人 陳錫銓即好傳家工程行
債 務 人 張友瑜
債 務 人 李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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